(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许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田某,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农民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的庭前调解工作,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蕙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