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许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田某,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农民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的庭前调解工作,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蕙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