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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安某。被告陈某。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彩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陈世雯身有××,次女陈世霏。现两个孩子随我一起生活。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孩子抚养问题争吵。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至今无法改变。我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陈世雯,次女陈世霏。两个孩子现由原告抚养着,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庭审时称,因长女陈世雯身有××,夫妻二人经常为抚养问题争吵。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至今无法改变,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因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安某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因被告陈某未到庭陈述事实与理由,故为了体现公平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考虑长女陈世雯身有××综合考虑原告安某自愿抚养,次女陈世霏归被告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长女陈世雯归原告安某抚养、次女陈世霏归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原、被告自负。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勾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