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凤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高某某,女,193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被告田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田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田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田凤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姿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