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汉宜与朱林林、孟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汉宜,朱林林,孟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卢汉宜,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林林,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孟武霞,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卢汉宜诉被告朱林林、孟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卢汉宜以已与被告朱林林、孟武霞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汉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阳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容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