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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慧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英,熊翠兰,董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90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英。被执行人熊翠兰。被执行人董占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临民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熊翠兰、董占斌所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五星花园c2栋3单元2号房屋一套(证号巴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担保人杨震峰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中药厂住宅楼5号房屋一套(证号巴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慧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熊翠兰、董占斌所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五星花园c2栋3单元2号房屋一套(证号巴房字第号)的查封及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熊翠兰、董占斌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五星花园c2栋3单元2号房屋一套(证号巴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杨震峰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中药厂住宅楼5号房屋一套(证号巴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