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春、黄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黄瑞,刘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孙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巧利,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猛,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个体户。原告孙春与被告黄瑞、刘勇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在本案立案受理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准后,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依法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判长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东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