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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春、黄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黄瑞,刘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孙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巧利,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猛,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个体户。原告孙春与被告黄瑞、刘勇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在本案立案受理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准后,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依法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判长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东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