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法云、郑高献与郑高献、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云,郑高献,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87号原告:陈法云。被告:郑高献。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云与被告郑高献、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法云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