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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法云、郑高献与郑高献、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云,郑高献,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87号原告:陈法云。被告:郑高献。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云与被告郑高献、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法云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