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叶萍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萍生,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叶萍生,国籍美国。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白马服装城二期东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68498438-8。法定代表人:李效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萍生与被执行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