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沈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彭国新。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