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与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家坪35号。法定代表人:张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星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88号山水华庭20-6-301室。法定代表人:郭承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玉尔古丽·苏来曼,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的原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九十天内无法结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