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郭好扑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好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执字第467号罪犯郭好扑,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2011)榆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请本院对罪犯郭好扑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好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好扑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好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到2017年4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计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