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葛建中申请执行王彩民、田建素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中,王彩民,田建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葛建中,男,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彩民,女,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建素,女,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彩民、田建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彩民、田建素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宋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彩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分行中心支行有其月工资收入、田建素在中国银行新乡国贸支行有其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彩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分行中心支行工资收入及田建素在中国银行新乡国贸支行工资收入中的59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