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民初字第03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玉芳与何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芳,何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386-1号原告孙玉芳,居民。被告何良民,居民。原告孙玉芳诉被告何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何良民向原告孙玉芳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支付利息。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2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和利息。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何良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