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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单发蓉与成都福莲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发蓉,成都福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单发蓉,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成都福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冯占良,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亮,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发蓉与被告成都福莲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发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发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发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单发蓉承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