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范春玉与辛灿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玉,辛灿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4663号原告范春玉,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灿然,男,1945年7月1日出生,已于2015年1月26日病逝。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玉与被告辛灿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春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范春玉负担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范春玉五百七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