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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大厦7楼F区。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号***室Y。被告: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ORIENTSTARTRANSPORTINT’LLTD.)。住所地:香港新界货柜码头路88号1号大厦永得利广场18楼8-10室(Room8-10,18/F,EverGainPlaza,Tower1,88ContainerPortRoad,KwaiChung,N.T.,HongKong)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泰国际货���(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王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