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厦执行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温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跃华,李青松,洪小华,李勇胜,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771号-1申请执行人温跃华,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火灿,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青松,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小华,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勇胜,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松,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温跃华与被执行人李青松、李勇胜、洪小华、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