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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