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高民申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玲与沙润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玲,沙润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3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润秋,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再审人李玲因与被申请人沙润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玲撤回再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