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韩某某,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