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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韩某某,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