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与蔡秉涛,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亨氏联合有限公司,蔡秉涛,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4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燕军,该公司制造总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秉涛,男,台湾居民,住台北市士林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梁荣洪,该公司董事长。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因与蔡秉涛、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405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代理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