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塔依热.麦合麦提与海热提.亚克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依热·麦合麦提,海热提·亚克亚,王海洋,肖洪文,马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委托代理人西尔扎提·肉孜,新疆扎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热提·亚克亚。被告王海洋。被告肖洪文。被告马付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负责人田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诉被告海热提·亚克亚、被告王海洋、被告肖洪文、被告马付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塔依热·麦合麦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