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泽顺与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顺,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林泽顺,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钱坑镇月翁村委月眉村农民。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敬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顺诉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顺因起诉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有误,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泽顺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顺撤回对被告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林泽顺负担。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