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双燕,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邢立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