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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郑育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育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育书,农民。因盗窃于2003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31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王文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育书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育书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文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育书在义乌市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2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郑育书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至后宅街道幸福湖水库大坝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浙g×××××黑色丰田轿车车窗玻璃砸破,并将后备箱打开,盗得数码相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400元。2、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郑育书至西江路水文站附近一停车场内,使用弹弓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的浙g×××××奔驰c200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盗得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3、2014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郑育书伙同许某(另案处理)至北苑街道飞机场后的山东青水库附近,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此的长安面包车车门拉开,盗得三星gt-i9158手机一只(价值830元人民币)及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现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江某。4、2014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郑育书伙同许某至江东街道南山公园门口附近,使用弹弓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的浙a×××××路虎越野车车窗玻璃打破,欲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5、2014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郑育书伙同许某至后宅街道大通路附近,使用弹弓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此的浙g×××××吉利越野车车窗玻璃打破,盗得三星gt-i9152手机一只(价值1160元人民币)及现金人民币10元。6、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郑育书伙同许某至稠江街道西江路与永顺路交叉口附近的停车场,使用弹弓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此的浙g×××××起亚k5轿车车窗玻璃打破,盗得金色iphone5s手机一只(价值421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育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韩某、金某、黎某、袁某、江某、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郑育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育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育书的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育书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育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部分犯罪系未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育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