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朝群,严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武朝群,女,47岁。被告严怀勇,男,52岁。原告武朝群诉被告严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武朝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朝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武朝群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