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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桃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复平,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曲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大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乐传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