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屠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曹兰英,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兰英,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屠某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系再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名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闹,被告酒后时有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及情况基本属实,其同意离婚,但对原告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对子女同意由原告抚养,但其只能给付每月5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系再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4月14日生一子名杨某乙,2015年3月4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子女,被告同意,本院准予。但对被告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其表示愿付每月500元,考虑子女实际生活学习需要,数额偏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子女杨某乙由屠某抚养,杨某甲每月支付杨某乙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付至杨某乙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由杨某甲于每月底前直接给付屠某。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50元,被告杨某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闻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