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潘某,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