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新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昌。被执行人:黄新军。本院作出的(2014)水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新军存款642107.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执行日期计算),执行费8821.07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麒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