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立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周志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6号申请人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28日,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出票行为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据号码3100005125031876,面额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抚顺士博特种润滑油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龙审判员 卞大庆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默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