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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范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