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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崔明与曹金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曹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崔明。被执行人曹金贵,现在张家口监��服刑。本院在执行崔明申请执行曹金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服刑于张家口监狱,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