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崔明与曹金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曹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崔明。被执行人曹金贵,现在张家口监��服刑。本院在执行崔明申请执行曹金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服刑于张家口监狱,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