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元明街北大直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黑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黑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