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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雁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87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某号。被告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某某号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吕某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