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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商河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河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253-2号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李明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福,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马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建新代理审判员  曹兴东人民陪审员  庞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