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李保,曹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350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继忠(特别授权),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被告王李保,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曹海彬,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李保、曹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253.5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