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栋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彭林飞与彭林飞、刘务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彭xx,刘xx,胡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xxx商场b-x号楼xx号房。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被告:彭xx(曾用名彭x)。被告:刘x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彭xx、刘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汉特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南宁市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绍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