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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崔立英与吴素国、候建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英,吴素国,候建朋,韩文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崔立英。被告:吴素国。被告:候建朋。第三人:韩文公。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英与被告吴素国、候建朋,第三人韩文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