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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侯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侯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