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侯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侯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