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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岚与徐学兰、刘传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岚,徐学兰,刘传生,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张岚。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茹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学兰。被告:刘传生。被告: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刘传生,该学院院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岚与徐学兰、刘传生、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0元,减半收取116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70元,由张岚负担。审 判 员  蔡松林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马其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