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明、赵玉红与被执行人曲林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赵玉红,曲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赵玉红,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曲林富,住齐齐哈尔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明、赵玉红与被执行人曲林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明、赵玉红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