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继永与彭开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永,彭开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刘继永。被告:彭开风。原告刘继永与被告彭开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继永申请撤回对彭开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永撤回对彭开风的起诉。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