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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靖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党志平诉被告董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平,董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靖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党志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职工。被告董致良,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0日,农民。原告党志平诉被告董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志平诉称,2013年9月份,我经同学介绍从被告董致良手中购买位于金河湾3号楼一套廉租房,连房产证在内共计12.5万,最迟10月底前交钥匙,但必须首付9万,余款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我将9万元交给了被告后,房子杳无音信。历经多半年时间,被告既不给房子也不退钱。现诉求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由被告董致良收取的90000元已为我院(2014)永靖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确认为诈骗犯罪所得,故原告的诉求应通过刑事诉讼追缴主张,对原告党志平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党志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