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茂林与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林,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林。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齐鲁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就(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两起案件的执行,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业已按协议的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两案执行款90000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