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鲁纪香与李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纪香,李秀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鲁纪香。被告李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纪香诉被告李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纪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纪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