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兴华、黄崇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兴华,黄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青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春,局长。被执行人赵兴华,农民。被执行人黄崇琴,农民。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认定俩被执行人于1998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生育一胎女孩,2005年2月生育二胎男孩,2012年1月6日生育三胎女孩,多生育一胎,属违法生育;。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青计生征字(2014)第06(三)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8000元,并于同日向俩被执行人送达该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第06(三)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计生征字(2014)第06(三)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青华审 判 员 卢春雄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