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峄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宜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宜海,白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峄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郭宜海,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茂军,男,46岁,汉族,农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0四年六月一日审结,该案(2004)峄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茂军的银行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