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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希辉与李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辉,李俊,仇士玲,许宏彬,潘希冰,张显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希辉,��,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仇士玲,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许宏彬(许小龙),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潘希冰(潘冰),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显雷,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辉与被告李俊、仇士玲、许宏彬、潘希冰、张显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希辉负担。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