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新,吴江苏湘电子有限公司,吴江永新通用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63号原告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418室。法定代表人范小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亭,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露梅,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永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10035515,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新亭村十七组20号。第三人吴江苏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吴江永新通用电子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村9组。法定代表人蔡百年,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永新、吴江苏湘电子有限公司、吴江永新通用电子厂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州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庾向荣审 判 员  郝 振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颜 艳 更多数据: